福建高院公布一批
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
其中
【资料图】
漳州南靖一村干部
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被判刑
详情如下
吴陆军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——村干部非法生产制毒物品,情节特别严重
基本案情
被告人吴陆军,男,汉族,1978年3月5日出生,村干部。
2019年3月,被告人吴陆军指使其父亲吴亚象以每年15万元的价格向吴跃东租赁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山腰社“虎塘底”的养猪场,并于次月将养猪场提供给“林小武”生产制造麻黄碱,收取“林小武”25万元租金及5万元押金,并让吴亚象在现场养家禽为生产制毒物品作掩护,同时安排吴艺坤负责制毒窝点后勤保障工作。
2019年6月至7月间,“林小武”雇请廖全文等人在该养猪场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,前后生产十余天,共生产出麻黄碱至少200千克。2019年12月10日左右,“林小武”等人再次到该养猪场生产麻黄碱,直至同月25日凌晨被查获。现场查获成品麻黄碱6袋,净重171.8千克,另查获制毒原材料等物品,经鉴定,其中含有麻黄碱成分的物质净重10095千克,含有苯丙酮成分的物质净重18.2千克,含有甲卡西酮成分的物质净重966.37千克,同时含有甲卡西酮和苯丙酮成分的物质净重2.4千克,同时含有麻黄碱和甲卡西酮成分的物质净重18.5千克。
裁判结果
本案由南靖县人民法院一审,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吴陆军伙同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。吴陆军当庭表示自愿认罪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据此,依法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吴陆军有期徒刑七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,裁定准许吴陆军撤回上诉。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
典型意义
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属于源头性毒品犯罪,严惩制毒物品犯罪可以从源头上堵截毒品制造,减少毒品供应,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。
本案被告人吴陆军身为村干部,也是一名党员,本应积极投身禁毒工作的社会治理,但却背道而驰,在明知“林小武”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况下,为谋取不法利益,指使其父亲吴亚象出面承租养猪场后转租给“林小武”用于生产制毒物品,让其父亲吴亚象在制毒窝点养殖家禽打掩护、望风,同时安排人员帮助采购现场生产、生活所需用品,并运送现场制麻工人外出。法院对吴陆军从严惩处,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遏制毒品来源、从严惩治制毒物品犯罪的一贯立场。
来源:观八闽 综合福建高院